【摘要】在清代中后期,青海地区的"歇家"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参与当地的司法活动:一是利用催征粮赋的途径参与当地的司法活动;二是利用从事商贸的途径参与当地的司法活动;三是利用居间保人、歇役的身份参与当地的司法活动。青海地区的"歇家"具有一定的司法功能,主要表现在:稽查功能、通语功能、调查功能、调解功能,但其司法功能带有明显的散役色彩,故在司法实践中远未达到替政府管理基层社会的要求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南京体育学院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 2015-07-01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30
《中国果菜》 2015-07-08
《阅江学刊》 2015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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